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湖北金狮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 ,扬州市池峰结构配套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池峰结构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北金狮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钢城物资有限公司、扬州市池峰结构配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份、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