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震海,竺建明,竺建江,张维,余晓航,庞文江,吴伟婷,王雪平, 绍兴上虞良亮服饰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弘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思沃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沪0112民初22988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雪平、庞文江、吴伟婷:本院受理上诉人方震海、上海思沃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竺建明、竺建江、张维与被上诉人绍兴上虞良亮服饰有限公司、余晓航、庞文江、吴伟婷、王雪平、原审第三人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沪01民终9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2298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上虞良亮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上诉人方震海、上海思沃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弘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竺建明、竺建江、张维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7,204.39元,减半收取18,602.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绍兴上虞良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4.39元,减半收取18,602.20元,由被上诉人绍兴上虞良亮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