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 ,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民初27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凯安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562,971.63元;二、被告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以129,562,971.6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09,562,971.63元为基数,均按0.033%每日结算);三、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766.02元,由原告展讯通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1,513.25元,由被告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29,252.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