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小菲,肖钦涵,张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鑫:本院受理原告郭小菲诉被告肖钦涵、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