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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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日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东弘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