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 ,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沪01民初17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因你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沪0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货款184,717,917.82元;二、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27日止的违约金9,437,981.86元及以184,717,917.8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5.898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56倍计算的违约金;三、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四、如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228号世纪麦迪逊广场商业办公楼106室、108室、110室的房产[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证明第1029789号、第1029787号、第102978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177,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五、如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的付款义务,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所有的江西省德安县宝塔大道西侧6#-1号、6#-2号、6#-3号、6#-4号、14#-3号、14#-4号、14#-5号、19#-3号、19#-5号、21#-3号、21#-4号、21#-5号、25#-3号、25#-4号、25#-5号、10#-3号、10#-4号、10#-5号、东-13号、东-14号、东-19号、27#-2号、27#-3号、27#-4号、21#-1号、21#-2号、25#-1号、25#-2号、22#-1号、22#-2号、14#-1号、14#-2号、15#-2号、19#-1号、19#-2号的房产[赣(2017)德安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4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额7,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六、驳回原告上海江铜营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1,067.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06,067.82元,由被告江苏汇雅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昶迈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省康盛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