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颜帅勇,帅丽,第三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4执异71号,(2019)鄂0104执39号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第三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2021)鄂0104执异71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4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2019)鄂0104执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