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颜帅勇,帅丽,第三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鄂0104执异71号,(2019)鄂0104执39号
案由
合伙企业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内容
武汉亚马逊经贸有限公司、颜帅勇、帅丽:第三人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2021)鄂0104执异71号案件,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鄂0104执异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2019)鄂0104执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3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