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刘毅, 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39号,(2021)鄂01执异68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刘毅: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39号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9月9作出(2021)鄂01执异68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执异68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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