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刘毅, 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39号,(2021)鄂01执异688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诚通湖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刘毅:本院在执行(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839号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瑞达信息安全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湖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有限公司、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嘉兴诚通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9月9作出(2021)鄂01执异68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1执异68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