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丹,李福凤,第三人-,林海鸥,高阳, 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阳:本院受理原告何丹与被告李福凤、第三人上海祉云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泰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海鸥、第三人高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7日下午13时45分于本院本部(丁香路611号)本部第二十一法庭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