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缪凤仙,丁晓静,王建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丁晓静、王建国:本院受理缪凤仙诉丁晓静、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康定路1111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