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炜泉,赵霞霞,第三人-, 上海和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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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霞霞(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林炜泉诉被告赵霞霞、第三人上海和信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房租及水电费5,600元及利息,并赔偿半个月房租的违约金9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公告费;3.判决被告支付因被告缺席调解和开庭造成原告的误工费38元;4.判决被告因欺诈造成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并公开朋友圈道歉,且记录保留一个星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十三时四十五分在本院西漕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