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超,周军青,张传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沪0112民初3958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军青:原告李超与被告周军青、张传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无法以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沪0112民初39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军青、张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超工人工资及材料费135,658元;二、被告周军青、张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超利息(以135,6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