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俊杰,李峰,彭泉彬, 上海泉彬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泉彬、上海泉彬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黄俊杰诉李峰、上海泉彬商贸有限公司、彭泉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9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颛桥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颛盛路333号)第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