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卫东, 上海犊特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卫东: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犊特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卫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杂费141,996.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41,996.44元为基数,每月按欠款的千分之三,自2016年9月9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