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浩,刘永沐, 上海鑫形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20执1113号,(2021)沪0120执异237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鑫形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刘永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浩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永沐为(2021)沪0120执111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一案,经审查,本院已经作出(2021)沪0120执异237号执行裁定书。因你们现址不明,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刘永沐为申请执行人王浩与被执行人上海鑫形体育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