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侯健朋,胡二攀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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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二攀: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健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2,27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142,27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0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翔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