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爱珍,吴唐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唐连:本院受理孙爱珍诉吴唐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