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爱珍,吴唐连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唐连:本院受理孙爱珍诉吴唐连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请是: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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