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宗元,许红宝, 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6民初8270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许红宝:本院受理林宗元诉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许红宝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许红宝公告送达(2021)沪0116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宗元运费98,63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被告许红宝对被告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勤润物流有限公司,许红宝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十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