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志军,孙仁光,栾天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仁光,栾天德:本院受理郑志军诉孙仁光,栾天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2月2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陆家嘴第三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