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鲍文明,周仙梅, 上海弘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盛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弘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鲍文明、周仙梅: 本院受理上海盛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弘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鲍文明、周仙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2月14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