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田秋丽,龚飞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沪0114民初12070号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内容
龚飞:本院受理原告田秋丽与被告龚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14民初120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康丰路28弄9号1102室房屋归原告田秋丽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余额由原告田秋丽负责清偿,被告龚飞应协助原告田秋丽办理该房屋的办证、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案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960元,由原告田秋丽自愿负担6,400元,由被告龚飞负担56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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