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修科,金松灿,葛龙刚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松灿、葛龙刚:本院受理原告孙修科诉被告金松灿、葛龙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被告金松灿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17000元;二、被告金松灿支付原告以21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自2021.10.9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葛龙刚对被告金松灿向原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在本院周浦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繁荣路380号)第二调解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