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顾旭如,周振兴,张向华,张正千, 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思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沪01民终7486号,(2020)沪0115民初51151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顾旭如、周振兴、张向华、张正千: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思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顾旭如、周振兴、张向华、张正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沪01民终7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1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1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顾旭如、周振兴、张向华、张正千连带在人民币48,500,000元范围内对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向上海思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上海思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4,923元,由上海安航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3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合计人民币5,163元,由顾旭如、周振兴、张向华、张正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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