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飞,薛伟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伟贞:本院受理刘鹏飞诉薛伟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27日上午0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