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晓玲,王卫星,王卫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沪0116民初2014号 |
案由 |
共有物分割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卫星:本院受理王晓玲诉王卫民、王卫星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卫民就(2021)沪0116民初201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