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旭峰,吉浩,吴春莲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沪0115民初3405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浩、吴春莲:本院受理原告蒋旭峰与被告吉浩、吴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沪0115民初3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旭峰借款人民币371,454元;二、被告吉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蒋旭峰以人民币3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2016年10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等;案件受理费6,923元,由被告吉浩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吉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六里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