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耀辉,第三人-, 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 ,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耀辉: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慧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鑫沃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向原告偿还2亿元的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71,994,444.44元(逾期罚息自2019年7月15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暂计至2021年3月22日); 二、判令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5,000元及保全担保费108,808元;三、判令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及诉讼费;四、判令王耀辉、中泰华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宏世通达商贸集团第一项至第三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2年1月25日9时在第三十二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陆文芳。现一并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