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玉蓉,孙时彬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渝0106民初104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时彬: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蓉与被告孙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渝0106民初10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时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张玉蓉归还借款本金34 123元,并自2020年5月1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