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波,朱宁,李靖,杨新旺,张海峰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宁、李靖、杨新旺、张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波诉被告朱宁、李靖、杨新旺、张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朱宁偿还欠款本金30000元整,偿还利息14697元整(从2018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按照月利率2.13%计算)及从2020年12月19日起直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13%计算);2、判令被告李靖、杨新旺、张海峰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参诉通知书、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41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