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种聪,李鑫,李多多,李纹铮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种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种聪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多多、婚生女李纹铮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