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梁业清,任建庆,张伟,陈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鑫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日照耀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灵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任建庆、张伟、陈永:本院受理原告梁业清诉被告任建庆、葫芦岛市鑫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日照耀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伟、陈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截至2021年4月19日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5608.4元,不足部分由任建庆、葫芦岛市鑫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日照耀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二、本案诉讼费用概由任建庆、葫芦岛市鑫顺德运输有限公司、日照耀文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你们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随案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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