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公安县老韦水暖门市部,李昂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1022民初227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昂:本院受理原告公安县老韦水暖门市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1)鄂1022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藕池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