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燕华,张福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921民初17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福平:本院受理原告马燕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21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张福平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燕华借款9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福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