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斌,欧阳莹瑾,崔丽琴,梅秋生, 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荆门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荆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鄂08民初2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崔丽琴、梅秋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与被告荆门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上海荆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斌、欧阳莹瑾、崔丽琴、梅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8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荆门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00万元;二、荆门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罚息以7900万元为本金,分段计息:1、2015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的1.5倍计算;2、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12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1.5倍计算;3、2020年12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的1.5倍计算。复利:1、2016年3月21日至2020年12月24日之间复利,每季度以未还的罚息和复利之和为基数,其中2016年3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20%的1.5倍计算,2019年8月20至2020年12月2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20%的1.5倍计算;2020年12月2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2020年12月25日之前欠付的罚息和复利之和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10%的1.5倍计算;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对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证明荆掇土他项(抵)第2014233号、2014234号、2014235号项下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抵押额63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有权就登记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致盛公司应收账款(登记证明编号:xxxxxxxxxxxxxxxxxx48)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在最高余额为15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金钱债务的履行期间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926元,由荆门致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海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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