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昕,朱豫玉, 京山县立华家具经销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821民初1725号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昕、朱豫玉:本院受理原告京山县立华家具经销店诉你们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821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李昕、朱豫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京山县立华家具经销店家具款806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