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应周,凌红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04民初15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凌红妙(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刘应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304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凌红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应周借款本金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20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应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