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红,张秀梅,李荣,饶华,刘吉全, 房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25民初123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饶华(xxxxxxxxxxxxxxxxxx)、刘吉全(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房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张秀梅、李荣、饶华、刘吉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5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红、张秀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房县楚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2017年11月22日前所欠利息10999.41元;并从2017年11月23日起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68%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荣、饶华、刘吉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904元,由被告刘红、张秀梅、李荣、饶华、刘吉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家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