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金国,闫富均,谢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闫富均:本院受理原告马金国诉你与谢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化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