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邵华,江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323民初1471号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宇(住湖北省竹山县宝丰镇深沟村6组):本院受理原告曾邵华与被告江宇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323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江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付原告曾邵华2021年5月23日以前的抚养费19000元,后期抚养费定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抚养费至原告曾邵华满十八周岁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宝丰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