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金涛, 吉安市相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鄂0117民初45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安市相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鄂0117民初45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逢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