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邓超,吴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公告类型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邓超,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大秀路106号202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邓超、吴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告吴龙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刊登日期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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