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敬辉,梁学庄,第三人-彭长林, 蚌埠市骏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渝0237民初4369号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敬辉、梁学庄: 本院受理原告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骏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李敬辉、梁学庄、第三人彭长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敬辉、梁学庄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被告李敬辉、梁学庄公告送达本院(2021)渝0237民初436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巫山县富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起诉要求: 1、判令三个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25万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届满后,本案定于2022年1月12日9时30分在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