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磊,潘春国, 宿州市鑫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潘春国、宿州市鑫茹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磊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