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海英,李清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1224民初98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清连: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王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224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海英人民币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498元,由原告王海英负担198元,由你负担2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