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邸天龙, 恩施州新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丰县康美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邸天龙:原告恩施州新艺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湖北省咸丰县康美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你返还欠款人民币55786.00元及逾期利息。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