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覃梅芳,周国钢,谭中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国钢、谭中元:本院审理覃梅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