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覃梅芳,周国钢,谭中元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人民法院
内容
周国钢、谭中元:本院审理覃梅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2月8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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