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利民商店,翁光均, 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2828民初83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光均:原告利民商店与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翁光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28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民商店材料款4728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湖北巨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