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艳平,刘意国, 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第一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意国、五峰吉鑫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艳平诉你们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龙凤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