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思怡,诸葛瑄,熊琴,诸志勇,陈渺,陈明勇,颜翠军,王诗颖,王艳国,熊雪蕾,李佳敏,李桃青,崔俊英,刘思雨,刘海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2239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诸葛瑄、熊琴、诸志勇、刘思雨、刘海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思怡与被告诸葛瑄、熊琴、诸志勇、陈渺、陈明勇、颜翠军、王诗颖、王艳国、熊雪蕾、李佳敏、李桃青、崔俊英、刘思雨、刘海军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鄂9004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诸志勇、熊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怡赔偿款9240.74元;二、被告陈明勇、颜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怡赔偿款9240.73元;三、被告王艳国、熊雪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怡赔偿款9040.73元;四、被告李桃青、崔俊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怡赔偿款9040.73元;五、被告刘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思怡赔偿款9240.73元;六、驳回原告陈思怡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仙桃市人民法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