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华,蒋桂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147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桂华:本院受理原告周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9004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蒋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华返还借款本金47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以4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蒋桂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